蒋介石成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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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建立基层统治网,驯化“顺民”(2/2)
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各县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各县保甲编整法》等法规,使原有的保甲制度更加完备。

    经过强化的保甲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使保组织更加“党化”、“特务化”、“警察化”和“军事化”。

    第一,保甲制度“党化”。国民党制定的《防制异党活动办法》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应当选择国民党党员及思想纯正的青年担任保甲长。《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则规定,在保甲内,应当尽量发展国民党组织,甲长应该以本党党员充任,没有入党的应设法介绍其入党;保甲长就职时,应向其上级机关及国民党举行“效忠”宣誓。

    第二,保甲制度“特务化”。保甲制度的“联保联坐法”,使保甲长实际上扮演着“特务”的角色,在联保内设联保主任,这样一个基层组织,使民众完全被控制。在抗战时期,为了所谓地防止异党活动,在基层建立起特务网络。规定,在保甲组织中建立保甲通讯,指定乡村中所谓纯良知识分子担任调查异党活动的通讯工作。还规定,中统特务组织在种地的情报网,或者特务人员,要与当地保甲长中的忠实于国民党统治的人建立密切联系,以形成特务网络。这些规定,使特务政治渗透到广大乡村。

    第三,保甲制度“警察化”和“军队化”。国民党统治当局制订的各种相关法规,明确要求,每个保甲长都能够兼任政治警察。1940年1月制定的《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系统地规定了保甲与警察、国民兵密切合作的办法,要求国民兵与警察、保甲合作,负责辖区内治安及其防止共产党和其他激进分子的活动,当然还包括对敌伪间谍和汉奸的防范。警察机关对保甲及国民兵要协助负责“连保连坐切结之抽查及核行”,“壮丁免役、缓役之调查”、“壮丁编组受训”、“服工役”以及“壮丁逃避兵役之查禁防止”等等。

    第四,在保甲组织内实行严密的政治、武力、教育“三位一体”的统治制度。《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在保内设立保国民学校、保壮丁队,保长、保国民学校校长、保壮丁队长,由一人兼任,亦即三职保长一肩挑。保长的权力涉及方方面面,成为基层的小独裁者。而且甲内实行严格的“连坐法”,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保必归联保或乡(镇),“一人犯罪,九族皆诛”,人民完全被禁锢在保甲组织网中,毫无民主自由的权力。在保甲内实行公民宣誓制度。宣誓对国民党及蒋介石效忠,原来的范围比较小,只是在中央及省级政权中工作的人员就职时,履行这种仪式。在抗战时期,这一形式作为一项制度推广到老百姓。1941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公民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之前,必须到本乡(镇)公所举行宣誓,表达自己对国民党、蒋介石的忠心。宣誓后,经乡(镇)公所登记于公民宣誓名册,连同誓词,汇呈县政府备案。这种宣誓是一种“奴化”教育,要求老百姓效忠于国民党和蒋介石,甘当“顺民”。

    评析:

    保甲制度是蒋介石对民众实行严格的组织控制的重要的组织形式,是为巩固其独裁统治给人民群众套上的一副枷锁。保甲长的人选,形式上是保甲内互相推举,实际上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当选的大多数是那些地方豪绅、地主富农或与当权者有关系的人。他们中有些人私设公堂、鱼肉百姓,盘剥勒索,无恶不作。劳苦群众痛恨不已。当时,湖南民间流传着这样的歌谣:“蒋介石大独裁,贪官污吏两边排,乡长拿着生死簿,保长拿着勾魂牌。”还有的地方的老百姓诅咒说:“保甲、保甲,人人披锁又带枷,保长去拿锁,县长过拿把(指印柄)。”这是人民群众对蒋介石统治集团实行严密的组织控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权利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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