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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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 共此灯烛光(三)(2/2)
先启后、博通古今、学兼中外的、最有代表性的一位法学家。

    沈家本一生著述甚丰,其所著由后人刊刻的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共35种190卷及《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上、下两巨册。这些著作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部分:

    其一是传统国学。家本少年志学,读书之博遍及经史子集四部,音韵训诂、名物制度,乃至草木虫鱼之学几无不涉猎,但尤以史部见长。从家本身后保留下来的众多已未刻书稿中不仅可以看出他的学识渊博,还可看出他自青年时期起即开始留心时务,而且思想开通,对人所不齿的名法之家竞能给予很高的评价,这在当时也是十分难得的。

    其二是传统的旧律学,这是沈家本著作中最精华的部分。《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历代刑法考》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制史的典范之作,久已享誉中外,勿庸赘言。晚近出版的《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收录的《律例杂说》、《律例偶笺》、《律例校勘记》三种未刻书都是作者研究清代律例的文字,颇类乾隆朝人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和清季薛允升的《读例存疑》,可视为清代律学的重要代表作品。此外,《驳稿汇存》、《压线编》、《雪堂公牍》、《奏谳汇存》、《刑案删存》等未刻稿则是家本任职刑部时积存的文稿,是研究清代刑部职能、秋审制度、驳案制度及修例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其三是晚年主持修订新律时期的奏议、论说、笺记、考释、书信、序跋等,大多收录于《寄簃文存》,是研究晚清法律变革的重要资源。

    研读沈家本的著作,不难看出,他的学问根底还是传统的国学,或称旧学;至于西学,或称新学,特别是日本和西方等国家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在其主持修律期间借助新译西书接触到的,深度和广度应当都很有限,但由于沈家本一生致力于司法实践,深晓固有法意,故能触类旁通,对西方法理常有其独到的理解和发明,而这种理解和发明对他晚年的思想和观念肯定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客观上看,沈家本主持的清末法律改革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是(至少从形式上)埋葬了自秦汉以后传承两千年之久的中国固有法律体系;其二是引入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对于这样的结局,交口称赞者有之,疾言抨击者亦有之。前者称赞他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大冰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后者则认为恰恰是他造成了传统法律与现行法律的不衔接并进而导致了中国原有法律已经亡国的神气。

    综合考察沈氏的中西法律观似可看出,他所主张的融合中西并不是简单地、从物理上保留部分旧律和引进部分西法,即不是从有形的、正规的体系意义上的融合,而是形而上的会通。他的这种独特的会通中西的主张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他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之中。在进呈该律的奏折中,他说新刑律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前两句很明白,后一句有点费解。有人理解为与守旧派的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主张相一致,并据此认定这反映了他所无法摆脱的传统束缚。但是从沈家本进呈新刑律草案的两道奏折来看,却都是在阐述同一个道理,即:新刑律虽然看起来与旧律有天壤之别,但其内在的道理是一样的。《新刑律》总、分则草案逐条附有沿革和理由,意在说明新刑律与我国固有法律的渊源关系。比如说,新刑律虽然没有保留旧律大逆、大不敬等名目,但其规定的关于帝室之罪,不过修正文词而已,至于大旨固无增损也。又比如,新刑律草案第220条规定不得无故入人居所,其理由中指出:‘无故入人家宅‘,成文宪法国家载在宪法,中国宪法虽未制定,然自汉迄今俱有无故入人室宅格杀无罪之例,则重视家内之平和,古今中外同此一理也。本条之设以此。这说明,沈氏所说的融会贯通是道理上的而非形式上的。

    作为一代法律大家,连《钦定宪法大纲》都是出自于沈家本的手笔,这一次,由他来起草宪法,是再合适也没有的了。

    《皇室典范》由曾经出洋考察过宪政的载泽起草。《皇室典范》主要涉及皇室的权利以及内廷事务,皇族的权利义务,由身为皇族成员,对皇室事务比较熟悉的载泽来起草,是比较合适的。

    至于康有为、梁启超、杨度三人,他们之间虽然有见解上的不一致,但只要金宰阗做出决定,还是能团结一致、辅弼大政的。于是,金宰阗决定由他们分别起草《国会法》、《参议院令》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中华帝国光华元年春天,他们就在中南海的瀛台(嘿嘿,也让他们尝一尝被囚禁的滋味),秘密起草宪法以及其他法律。

    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沈家本七易其稿,终于在光华元年(公元1909年)5月,拟就了最后的宪法草案文本,恭请皇帝御览。公布宪法的时机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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