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

首页
字体:
上 页 目 录 下 章
第六章 启动创业的引擎(6)(2/2)
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
上 页 目 录 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