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迷风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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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书!(2/2)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我叫难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我叫难忘”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我叫难忘”目无书评区法纪,在公共场所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残酷抢取作者更新积分和书友沙发,

    其行为已构成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罪。犯罪恶性程度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须严惩不怠。

    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我叫难忘”犯故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但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为严肃法纪,维护书评治安,保护书友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辰迷社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我叫难忘”犯抢沙发罪,抢板凳罪,抢积分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3份。

    审判长悲叶伤秋

    审判员小导

    审判员蓝宇锋

    2011年11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辰迷社最高人民法院院印

    书记员迷雾中的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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