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章侦探社在中州市的调查(一)(2/2)
档发给雇主。其它两项条款要求1月30日前完成。雇主预j定金4000元。
从双方细发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关于第(3)项条款的认真推敲,可以看出来雇主那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能够明白他是担心万一遇上了不负责任的侦探社,到时候只知道收钱、不卖力去查出真相,然后随便给个“否定”的结果,这就有可能掩盖了自己需要调查的真相。因为“否定”的结果是不存在入院的证据的,所以也不需要侦探社另外出示相关的证明资料了。
当侦探社最后要求雇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备存时,雇主郑重提出不希望自己的这一次委托被记录在案,侦探社经理考虑到这算是一个大单的买卖后,同意了雇主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
侦探社的经理这样做是出于无奈,通常雇主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目的当然是不希望将来被人查到自己在调查陈香香;而侦探社不如实去留存雇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肯定是违反规定的,将来一旦因此出现问题,轻则罚款,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尽管存在这样的风险,一般的侦探社通常都会迁就雇主的要求,毕竟顾客是上帝么。当今的市场是供大于求,如果侦探社在经营方面太死板,只会把顾客推向别的同行,这就是生存中的无奈。可如果侦探社违规办事,这里边的风险只能是由自作主张的侦探社自己承担,当然侦探社的经营者通常也要凭眼力对事情的轻重评估一下,像这一次是调查陈香香,她只能算是一般的公众人物,所以侦探社经理自认即使出事也不会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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