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征集意见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
对这一条款,司机们普遍地表达了一种不满。尽管这一条款一再被赋予“人文”的内涵,一再被人认为体现了法律中“对等”的原则,但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和有可能出现的疏漏却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2004年6月17日中午12时,北京的出租车司机王师傅把一位客人送到东三环外的武圣路。他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等客人结完账下车后,他刚准备起步,却从反光镜中看到一辆三轮车从后面骑了过来,王师傅把已经踩上油门儿的右脚又放了下来。出乎意料的是,三轮车骑到出租车左前方时突然无缘无故地停住了,王师傅刚觉得有点儿纳闷,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又摔倒在他的后车门旁。
王师傅下车后,倒在地上的年轻人手捂着头部爬了起来,不高兴地嘟囔着说:“你这车怎么开的?我头晕、头疼,你得负责,我还是先报警吧。”说着,年轻人拿出手机拨打了122报警电话。
幸运的是,接警员一接到这个报警电话,就起了疑心:因为这个声音太熟悉了,除了北京人特有的儿话音外,这个声音口齿略微有些含夯清,也就是有点儿“大舌头”。就是这个声音,两个星期以来已经打过数次报警电话了。指挥中心向朝阳交通支队布警同时进行了核查。
通过调取这个报警电话的手机号码,指挥中心吃惊地发现,从2004年6月3日至当日中午,这个电话号码居然已经报警15次,事故地点遍及全城,有时一天内仅隔三、四个小时就会发生连续地碰撞,而且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出租车司机。而且就在6月17日当天上午的10时25分,这个人刚刚在朝阳区东三环白家庄43路车站与一辆富康出租车相撞后,获赔200元……指挥中心迅速通知了出现场的民警,在对这名年轻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后,将他送到了附近的劲松派出所。
在劲松派出所里,他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碰瓷的行径。这个还不满20岁的年轻人说自己叫章某,2003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章某告诉记者说,早在他上高二时就曾被一辆出租车给碰过,当时家人陪他一起去交通队解决,出租车司机很干脆地赔了200元钱,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大学毕业后,章某嫌打工挣钱少就辞了工作。2004年6月3日下午,他骑车路过东华门时,一辆夏利出租车不愿继续排队等候,猛地驶入了自行车道。章某说:“我当时要及时刹车,肯定不会和出租车撞上,可想起上一次被撞的经历,我就没捏闸,反而紧蹬了几下,一下撞在了夏利车的后门上。违章司机什么也没说,下车就赔了我1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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