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调查课的调查,由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高级警司、内部调查课警司或该课总督察负责,与警队纪律主任和廉政公署行动处有关调查组保持密切联系。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高级警司是代表警务处长与廉政公署联络的法定联络主任。
内部调查课的调查记录,呈交有关单位指挥官参考,并对有关警务人员在适当时候采取纪律行动。如一名警务人员在三年内积累两项“证明属实”、“无法完全证实”的投诉或四项任何类投诉,其记录将会被纳入投诉手册。对警务人员的使用和晋升有影响。
第三节警队的外部监督系统
一、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前称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接手处理原来由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负责的工作,于1994年12月31日改为现在名称。委员会是非法定而独立的组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非警务人员,1996年已有15人,均由当时的总督委任。委员会主席由行政局议员出任,两名副主席由立法局议员出任,其他委员来自法律、教育、医学等各界和政党组织。
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和检讨投诉警察课调查市民投诉警方的工作。具体说有四个方面:一是监察警方处理市民投诉的方法和调查结果;二是检讨警务人员引起市民投诉的各类行为的统计数;三是检讨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诉的不当之处;四是向警务处长提出建议。委员会获取投诉的渠道很多,如市民亲往或致电投诉,经廉政公署转交,经立法局、司法部门或律师转送,由警察公共关系科、报界、电台转送,经政府其他部门转交,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直收,在囚犯收押所或监狱中提取,以及其他途径等等。为了减少或避免市民因投诉警方的调查工作完全由警务人员负责而引起的误解,所以,除了警队人员互相投诉和市民投诉没有行使警察权力的休班人员的个案外,其余投诉个案的调查报告均须呈交委员会审查批准。
投诉警察课完成投诉个案调查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的监察过程如下页图示。
二、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委员会秘书处是独立全职机构,由1名首席行政主任出任秘书长,其下有23名文职人员,还有1名高级检察官担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监察工作由港岛、九龙、新界三个组负责执行,分别由高级助理秘书主管,另有一个策划及支援组负责会见证人、研究和宣传工作。
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程序是:
投诉警察课在完成调查工作后,按调查结果将投诉分类,并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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