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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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中华帝国的政治制度(二)(2/2)
希龄、汤化龙、严复等立宪党人接洽,共同组成了拥护君主立宪,实行宪法政治的中国立宪党,后来又改名为保守党。

    下面就是保守党的章程:

    清国肇建,于今两百余年,风雨飘摇,不可终日。父老子弟,苦专制而望君宪,非一日矣。自顷以来,二十二行省及特别行政区域,暨各团体,各推举尊宿,结合同人,为共同之呼吁,其书累数万言,其人以万千计,其所蕲向,则君宪二字是已。政府以兹事体大,亦尝特派大员,发表意见于资政院,凡合于巩固国基,振兴国势之请,代议机关,所以受理审查以及于报告者,亦既有合于吾民之公意,而无悖于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负气之伦,宜有舍旧图新之望矣。惟是功亏一篑,则为山不成,锲而不舍,则金石可贯。同人不敏,以为吾父老子弟之愿,无所团结,则有如散沙在盘,无所榷商,则未必造车合辙。又况同此职志,同此目标,再接再厉之功,胥以能否联合进行为断。用是特开广座,毕集同人,发起中华帝国立宪党,议定简章,凡若干条。此后同心急进,计日程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则四万万人之福利光荣,非特区区本党之厚幸也。

    末附有中华帝国立宪党章程,共十一条,条文如下:

    第一条本党以一致进行,达到宪政目的为宗旨。

    第二条凡赞同君主立宪制度者,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经登记后,皆得为本党党员。

    第三条本党设职员如左:(一)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党员中公举之。(二)理事若干人,由党员公推之。(三)参议若干人,由主席及全体职员会公推之。(四)干事分为文牍会计庶务交际四科,各科主任干事一人,余干事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合议推任之。

    第四条主席代表本党,主持办理本党一切事务。

    第五条副主席辅助主席,办理本党一切事务。主席有事故,副主席得代理之。

    第六条理事随时会商主席,办理本党特别要务。

    第七条参议随时建议本党,赞理一切党务。

    第八条干事商承主席,分科执行本党一切事务,其各科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本党开会,分为两种:(一)职员会得由主席随时召集之,(二)全体大会,遇有特别事故时,由主席召集之。

    第十条本党设事务所于安福胡同。

    第十一条本党章程,如有认为不适当时,得开大会,以过半数之议决修改之。

    由于内阁中保守党人占绝大多数,故时人又称之为保守党内阁。

    内阁成立之后所行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重新划分地方行政区域,整顿地方行政机构。

    按照全国地理人文,将全国划分为一京兆尹,二十二省,二特别行政区,分别是:

    (一)京兆尹;

    (二)二十二省: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山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三)二特别行政区:蒙古、西藏。

    各省承宣布政使,改官为省长,由中央派员充任。省长下属为民政、财政、警察、教育、农林、工商、司法、交通、邮政各厅长。各省设立省议会,为民意机关。

    省下设县,县首长为县知事,由省民政厅派员充任。县知事下属为民政、财政、警察、教育、农林、工商、司法、交通、邮政各局长。各县设县议会,亦为民意机关。

    县下还设有乡,设乡公所,为县知事的派出机关。县政府、乡公所驻地可以设市政厅,为市民自治机关;农村可以设村委会,为村民自治机关。

    除省、县、乡三级行政机关以外,其余之道、府、州等行政区划一律裁撤。

    内阁刚设立不久,金宰阗又任命沈家本为大理院院长,在全国各地,依照《大理院组织令》,组织各级法院。

    乡一级为初等法院,有权审判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

    县一级设中等法院,有权审判民事、一切刑事案件及县及县以下的行政案件。

    省一级为高等法院,有权审判一切民事及刑事案件,省及省以下的行政案件。

    同时设立中央巡回法院,与省高等法院平级,有权审判一切民事及刑事案件,省及省以下的行政案件。

    中央一级的最高法院为大理院,有权审判一切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初审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三审和大理院审结的案件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可以请求皇帝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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