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首页
字体:
上 页 目 录 下 章
第六十八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三)(2/2)
日从轻减,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惨酷,近百数十来,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完善。”他特别奏请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此数项罪犯,在各国仅处惩役禁锢之刑。”而“中国现行律例不分戏、误、擅杀,皆照斗杀拟绞监候,秋审缓决一次,即准减流,其重者,缓决三次减流。盖虽名为绞罪,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现当综核名实,并省繁重之际,与其空拟以绞徒事虚文,何如径改为流俾归简易?……拟请嗣后戏杀改为徒罪,……误杀、擅杀……现律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流罪。”使刑罚“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他主张“死刑惟一说”。他指出:“夫刑至于死,生命断绝,亦至惨矣。若犹以为轻,而更议其重,将必以一死为未足而淫刑以逞,车裂、菹醢、炮烙、铁梳种种惨毒之为,有加无已,极其残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轻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在奏折中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代之以枪决。沈家本不仅主张死刑惟一说,而且主张废除残存的刺字肉刑。他认为用肉刑去禁绝犯罪,收效甚微,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则更属非理。他认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于为非者,适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眀辱,有过无由自新也。”正是由于沈家本的推动,野蛮残酷、违反人道的肉刑才最终从中国刑律上被永远废止了。

    3.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他在《实行改良监狱注意四事折》中提出了根据教化主义的刑罚思想,提出了改良监狱的完整方案,提倡改建新式监狱,博采各国新规编定监狱章程,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以感化人为设狱的宗旨,对少年犯改用惩治处分。他还组织编译了各国监狱法,聘请了日本监狱法学者小河滋次郎起草了中国第一部监狱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总之,《中华帝国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旧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地实行了刑法体系的转型。这部新刑律正式“删除比附”,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取消了旗人犯谴军流徒各罪换刑减罪的特权,确认了沈家本的“一体同科”思想,明确规定了“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的平等适用原则,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确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将刑法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无期)、拘留和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基本上确认了死刑惟一说,对一切死刑犯罪只适用枪决。同时,对戏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同时,还仿照德国刑法,对幼年犯不用刑罚,而改用惩治教育等等。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
上 页 目 录 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