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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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四)
    与《中华帝国刑法典》同时被资政院通过的,还有《中华帝国民法典》。

    在颁布《中华帝国宪法》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大势所趋的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阵阵波澜。

    《中华帝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

    实际上,中国的人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

    且不说先秦时期《左传》里面记载的“天有十日,民有十等”的传说,单是封建社会建立以后,就人为地将民众划分为许多等级。

    皇帝是国家最尊贵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权。皇族依赖于皇帝,也享有许多特权。

    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权。

    平民也分为士农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还有贱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船民)和中国数千年以来从来没有废除过的奴隶。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废除中国数千年以来不平等的制度。

    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也就成为了宪法颁行以来的头等大事。

    《中华帝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所有中华帝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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