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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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四)(2/2)
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皇族、贵族、士农工商、贱民、奴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确定了物权不能及于人身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中华帝国的公民看作另外一个公民的私有物品,以此为基础,废除了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的奴隶制度。所有奴仆一律恢复平民身份,愿意继续为原来的主人工作的,视为雇工,雇主必须为自己的雇工支付报酬。

    第三,为了保证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华帝国民法典》中规定实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就是成年的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同一名异性结为夫妻,男性不得纳妾,女性也不得同两个及以上的男性结为夫妻。

    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按照《中华帝国刑法典》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当然,依照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在《中华帝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现状,法律仍然予以保护,不强迫这样的家庭实施一夫一妻制度,妻子和妾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追究重婚罪的责任,当然丈夫不能再纳妾了。同时丈夫也不得因为婚姻制度的改变而随意休妻,须得按照有关离婚的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离婚手续。当然,如果妻妾不愿意同丈夫生活在一起时,也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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